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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路工程协会章程

   


               吉林省公路工程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协会名称:吉林省公路工程协会

      英文译名:Jilin Province Highway Engineering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JH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吉林省各市、地(州)公路建设、养护企业及其工作者组成的公路建设及公路养护协作团体,为非营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本协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各项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全省公路建设及养护行业的从业人员共同搞好公路建设、养护及设备、材料、研究及技术交流,发挥行业社团的功能,发展行业经济,推动技术经济进步;深化行业内部改革,完善经营体制,以市场为导向促进资金的集中与流动,坚持以科学严谨、开拓进取、求实创新、团结协作为原则,促进吉林省公路建设及养护事业发展,为加速本省公路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协会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福祉大路2766号。

    第五条  注册资金:10万元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吉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建设及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并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等方面的建议。

    (二)沟通建设及养护生产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协调会员之间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专业技术培训、技术协作、学术交流等活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四)接受委托承担科研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资质审查和决策论证等工作。

    (五)开展行业经济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出版发行协会刊物,为社会和会员提供有关科学技术咨询和市场信息咨询服务。

    (六)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公路建设及养护生产行规行约,并监督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路建设及养护市场公平竞争。

    (七)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促进技术交流往来与协作。

    (八)承办政府部门或社会组织等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拥有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并从事公路建设、养护、科研等相关企业单位和有关团体。

    (二)个人会员: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在我省从事公路管理、建设、养护、科研等相关工作,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者;热心支持公路建设及养护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入会:由单位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二)个人会员入会: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协会会员介绍和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经本协会按会员条件审查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并颁发会员证,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技术交流和协作等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科技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提议案权、建议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有推荐每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和理事候选人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本协会活动,协助本协会主办技术交流和协作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六)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因特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人选应是业务熟练、作风正派。热心参加本协会工作的公路建设、管理及养护工作者及熟悉业务、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调离本单位应予补选,报请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而不在原单位继续任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可予更换。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年至少召开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在休会期间,对临时需要决定的重大问题,可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省公路工程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等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1219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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