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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5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5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吉交安监〔2023〕28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吉高集团:

  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吉林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发布。

各单位要按照各项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并通过加强应急预案宣传、演练、评估、修订,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机制体系建设,切实提升全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1月14日



一、吉林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省交通运输厅应急组织机构

2.2 各市(州)级、县(市、区)级应急组织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响应分级

4.4 响应程序

4.5 指挥协调

4.6 处置措施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支持与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技术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7.2 预案备案与衔接

7.3 预案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8 附则

8.1 宣传与培训

8.2 责任与奖惩

8.3 实施与监管

8.4 预案解释部门

8.5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我省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组织运输力量完成各类应急保障任务,提高全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客货运输应急保障能力,及时组织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力量完成各类应急保障任务,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恢复道路运输正常运行,结合我省道路运输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订版)

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2011年第9号)

6)《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1〕682号)

7)《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交应急发〔2010〕84号)

8)《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交应急发〔2017〕135号)

9)《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0)《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吉交安监2022〕326号

1.3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道路运输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特殊时期事件、大型社会性公共活动政府指令性运输等原因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要客运枢纽(指除常规客运场站以外,还包括含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综合运输场站)运行中断、严重人员伤亡、大量人员需要疏散、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造成重要物资、旅客运输紧张,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

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1.3.1 特别重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1)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

造成或可能造成运行中断48小时以上,致使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需要多部门协调,人员疏散需要跨省组织。

2)特别重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

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包含客货运车辆在内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及以上,“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死亡或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3)需要由省交通运输厅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以上情形,吉林省交通运输厅难以独立处置,需要协调相关省份、相关部门调动运力疏解,提出跨省域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请求。

1.3.2 重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1)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

造成或可能造成运行中断24小时以上,致使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需要多部门协调,人员疏散需要跨市组织。

2)重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

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包含客货运车辆在内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需要由省交通运输厅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1.3.3 较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1)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或可能造成大量旅客滞留,事发区域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跨县域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请求的。

2)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包含客货运车辆在内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需要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其他较大突发事件。

1.3.4 一般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1)一般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或可能造成旅客滞留。

2)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包含客货运车辆在内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需要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其他一般突发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下列各类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道路运输生产事故:主要包括道路客运及普通货物运输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5)特殊时期:重大传统节假日、重要国际赛事、重要公务活动等期间内出现的突发事件。

(6)大型社会性公共活动:主要包括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等。

(7)环境污染事件。

(8)政府指令性运输。

1.5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科学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防范意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上下联动原则具体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积极参与事故救援,充分发挥各级应急保障机构的作用。

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密切协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协同联动机制,明确各方职责,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道路运输应急管理体制机制。

坚持依法规范、科学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增强预警预防、应急处置与保障能力,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指挥能力。

1.6 应急预案体系

1)吉林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

本预案是省交通运输厅应对突发事件发生时道路运输需求的应急预案,是省交通运输厅部门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由省交通运输厅公布实施。

2)市、县两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

市、县两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是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对本地区突发事件道路运输保障的应急预案,由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订、公布、实施。

3)道路运输企业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

道路运输企业根据省级及地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负责编制并实施企业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并报所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4)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制定与应急预案相配套的工作程序文件。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吉林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省级(省交通运输厅)、市(州)级(交通运输局)和县(市、区)级(交通运输局)三级应急组织机构构成。

2.1 省交通运输厅应急组织机构

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厅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厅应急指挥部)、厅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组、专家组、现场工作组。

2.1.1 厅应急指挥部

省交通运输厅在启动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同步成立厅应急指挥部。厅应急指挥部是省交通运输厅处置道路运输应急管理的临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响应结束时,同步取消。

厅应急指挥部由厅长任总指挥,分管道路运输工作的厅级领导任副总指挥,厅办公室、厅研究室厅综合运输服务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省运输管理局、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省交通宣传中心、事发地市(州)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任指挥部成员。如有特殊情况,经厅级领导同意后,确定各岗位替补责任人。

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发生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工作,明确应急工作组的构成,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完成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下达的应急保障任务;

3)根据省政府要求或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需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

5)负责协调道路运输应急资源、应急队伍的调度指挥;

6)负责道路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7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1.2 厅应急指挥办公室

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厅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厅应急指挥办公室由省运输管理局负责人担任主任,厅办公室、厅研究室、厅综合运输服务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省交通宣传中心、事发地交通运输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负责接收、处理应急状态下道路运输应急管理相关的信息,跟踪了解突发事件处置进展,及时向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行动建议;

3)负责厅应急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现场工作组的协调通信联络工作;

4)拟定省交通运输厅应对道路运输应急管理相关的通知、通告、公告等文件;

5)根据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的请求,进行应急指导或协调行动;

6)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应急工作组

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响应启动后,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对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车辆调度组、通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在应急响应结束时同步取消。

1)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由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负责人担任组长,厅综合运输服务处、省运输管理局相关人员组成。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向交通运输部、省政府和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2)协助厅应急指挥部落实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

3)负责统计道路运输行业的受灾情况;

4)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车辆调度组

车辆调度组由省运输管理局负责人担任组长,厅综合运输服务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相关人员组成。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应急客车、货车的调度工作;

2)负责汇总、上报客、货应急运输车辆的使用情况;

3)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运输工作;

4)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通信保障组

通信保障组由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负责人担任组长,厅办公室、事发地交通运输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应急响应过程中的网络、视频、通信等保障工作;

2)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新闻宣传组

新闻宣传组由厅研究室负责人担任组长,省交通宣传中心及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新闻宣传、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2)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专家组

厅应急指挥部在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道路运输行业及相关行业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根据需要参加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5 现场工作组

厅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由省交通运输厅、事发地交通运输部门分别派员和有关专家(1-3名)组成。当交通运输部、省政府统一组建现场工作机构时,省交通运输厅应当派出相应级别的人员参加。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传达厅应急指挥部要求,指导、协调事发地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厅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实时情况;

2)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道路运输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现场调度跨市级交通运输应急队伍、设备和物资等;

4)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响应时道路运输应急组织架构图如下:



2.2 各市(州)级、县(市、区)级应急组织机构

市(州)、县(市、区)级交通运输部门可参照国家、省交通运输厅应急组织机构组建模式,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响应人员安排和职责分工。

市(州)、县(市、区)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地区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执行上级交通运输部门的各项应急指令;指挥、调度现场救援力量;及时向上级交通运输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本着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预警信息收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涉及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预警及相关信息包括:

1)交通损毁、中断、阻塞信息和重要客运枢纽旅客滞留信息;

2)气象监测、预警信息;

3)地震地质等灾害监测、预警信息

4)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信息;

5)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6)其他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突发事件信息。

上述信息的主要来源包括:

1)应急管理、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监测和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以及国家重点或者紧急物资道路运输保障需求信息;

2)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他单位有关道路运输延误、中断等监测信息;

3)其他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时对公路交通的影响和需要的运输能力分为四级预警,即级预警(特别严重预警)、级预警(严重预警)、级预警(较重预警)、级预警(一般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二级预警的启动和发布,(州)、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分别负责、四级预警的启动和发布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可根据突发事件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预警级别。

3.2.2 预警发布

1)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发布

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接到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亟需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相关信息后,应及时核实有关情况,确需发布一、二预警信息的,省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向厅级领导报告,厅级领导同意后,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对应级别预警信息,指导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做好防范和准备工作。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加强监测,及时向上级交通运输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1)可能发生特别严重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时,由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一级红色预警;

2)可能发生严重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时,由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二级橙色预警。

2)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发布

三级、四级由相应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部门。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风险扩大,超出本级防御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交通运输部门,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1)可能发生较大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时,由市(州)级交通运输部门发布三级黄色预警;

2)可能发生一般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时,由县(市、区)级交通运输部门发布四级蓝色预警。

3)预警信息

包括:事件类别、事发地点、事发时间、事件影响范围、可能导致的后果、预计恢复时间、避险措施或转运方案、发布单位等。

3.2.3 防御措施

1)发布三级、四级预警后,省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做出响应,经厅领导批准后组织协调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相关单位指导市(州)交通运输部门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厅机关相关处室及厅直相关单位、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加强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预报和预警工作。

2)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预警等级,组织相关单位人员、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预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组织应对措施。

3)完善值班值守的组织,为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保障。

2)发布一级、二级预警后,省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在采取三级、四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协调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相关单位指导市(州)交通运输部门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道路运输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2)调集道路运输应急处置所需车辆、物资、装备、工具等,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投入正常使用。

3)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转移重要财产。

4)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路段及场所。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4 预警级别调整及终止

省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已不满足一级、及以下预警启动标准,需降级或撤销时,经厅领导同意后,省交通运输厅即可终止预警。

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部门预警终止程序。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形式

省交通运输厅和应急协作部门建立健全省级信息快速通报与联动响应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名称和联络方式,确定不同类别预警与应急信息的通报部门,建立信息快速沟通渠道,规定各类信息的通报与反馈时限,形成较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快速沟通机制。

接到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现场相关应急管理信息后,对于需要持续跟踪处置的突发事件,要及时续报最新进展及衍生情况,直到应急响应终止应急指挥办公室综合保障组及时将应急保障工作进展信息汇总形成每日应急保障情况简报,报应急指挥部,并通报各应急工作组和成员部门。

4.1.2 报告内容

报送信息的内容要简明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应包括以下要素: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和程度、发生势态、受损情况、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4.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警启动后,事发单位应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响应,采取应急救援行动,控制事态发展,避免事件升级,同时立即报告事发地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事发地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职责,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响应,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收集现场动态信息随时报告上级交通运输部门。

4.3 响应分级

吉林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三级部门响应,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按照事故性质、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一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四个等级

当道路运输突发事件达到特别重大、重大等级时,启动一级、二级响应。

当道路运输突发事件达到较大或一般等级时,省交通运输厅视情启动三级、四级响应。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考省交通运输厅响应分级确定本级响应分级。

4.4 响应程序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开展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4.4.1一级响应程序

1)启动条件

当接到交通运输厅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信息后,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自动启动。

当接到满足交通运输厅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信息后,省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向厅级领导报告,厅级领导同意后,省交通运输厅启动并实施本部门道路运输应急管理一级、二级响应,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交通运输部、省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当由上级部门统一指挥时,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要求执行相应应急行动。相关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和厅直属相关单位分别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应急响应,且响应级别不应低于省级部门应急响应级别。

2)启动程序

1)省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级单位部署,或根据属地政府部门的请求或接报、接警的道路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相关情况,省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分析研判,第一时间向厅级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2)省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和处置难易程度,评估确定为特别重大、重大的,向厅级领导提出启动一级或二级响应建议。

3)拟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经省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准,报厅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厅长宣布启动,同步成立厅应急指挥部,厅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将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有关信息按规定报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抄送应急协作部门,并及时向事发地的政府部门通报情况。

4)应急响应启动时,视情及时向社会公布。

3)响应措施

一级、二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厅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厅应急指挥部紧急会议,研究应急处置方案;及时掌握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整体情况,下达各项应急处置指令;成立应急工作组和专家组,视情成立现场工作组。

各工作组根据厅应急指挥部指令,开展突发事件道路运输保障的应急处置工作及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收集、汇总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向厅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将厅应急指挥部指令下达到相关单位。

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进入工作岗位,履行本单位应急职责,保持通讯畅通,按照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应急物资、车队联系人要24小时开机,确保联络通信畅通。同时实行例会制,视情实时召开会议,及时掌握、研究解决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4.2三级响应程序

1)启动条件

当接到满足交通运输厅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信息后,由相关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职责相应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由上级部门统一指挥时,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要求执行相应应急行动。

2)启动程序

1)省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属地政府部门的请求或接报、接警的道路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相关情况,省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分析研判,第一时间向厅级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2)省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和处置难易程度,评估确定为较大、一般的,向分管厅级领导提出启动三级或四级响应建议。

3)拟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的,经省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准,报厅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分管厅级领导宣布启动,同步成立厅应急指挥部,厅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将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有关信息按规定报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抄送应急协作部门,并及时向事发地的政府部门通报情况。

4)应急响应启动后,发现事态扩大并符合上一级别应急响应条件的,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启动上一级别应急响应。

5)应急响应启动时,视情及时向社会公布

3)响应措施

三级、四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厅应急指挥部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或专家组给予指导。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需随时听取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情况汇报,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应急处置方案,及时掌握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整体情况,下达各项应急处置指令。

4.5 指挥协调

4.5.1 指挥协调

上级交通运输部门指导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道路运输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上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5.2 现场协调

厅应急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指导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应急力量接受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当上级指挥机构在现场时,厅应急指挥部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4.5.3 现场协同联动

厅应急指挥部应与事发地其他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做好协调工作,按照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当交通运输行业社会组织参与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时,应纳入厅应急指挥部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6 处置措施

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事件的不同类别,有效组织采取不同处置措施:

启动级、级应急响应后,厅应急指挥部、厅应急指挥办公室及相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进入指挥中心,下达应急运力调度指令。在人民政府和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领导下,按照应急运力调度指令的要求调配相应的应急运力,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道路运输保障工作。接到应急运力调度指令的运输企业,应立即通过应急管理系统和卫星定位系统确认应急储备车辆所在位置、车辆技术状况,就近调度相关应急运力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驾乘人员和通讯工具,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并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被调用的单位积极配合完成有关人员和物资运输任务,不得延误和拒绝。

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后,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指挥和领导下,按照应急运力调度指令的要求调配相应的应急运力,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道路运输保障工作,当储备运力无法满足运输保障需求时,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应急运力支援。

4.7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要求统一发布,未经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道路运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4.8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结束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道路运输应急任务完成;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处置、火灾爆炸危险或危险隐患的排除等)已经结束;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受危险威胁人员已安全离开危险区并得到妥善安置。

省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掌握的信息,并向事发地市(州)级交通运输部门核实后,满足结束响应条件时,由省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向厅级领导提出结束响应建议,经厅领导同意后结束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补助和抚恤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并提供相关心理和司法援助。

2)征用补偿

按照谁使用谁补偿谁组织谁落实的原则,建立补偿制度。被征调单位根据信息统计情况,及时提交调度情况报告,报本级道路运输应急组织机构核定后,作为应急运输补偿、抚恤和赔偿的依据。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征用物资投入使用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投入的人力、设备、车辆、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相应的物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被征用物资单位不能提交上述材料的,按征用物资单位的记录经所征调道路运输应急组织机构审核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经厅应急指挥办公室审查后,按规定给予补偿。

5.2 总结评估

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结束后,事发地市(州)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总结评估材料。

省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应根据事发地市(州)级交通运输部门的工作总结,编写省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总结评估报告》,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报厅分管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的领导。

总结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预测预警的及时和准确性、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的有效性、应急决策的科学性、指挥和行动协调能力、应急保障能力、现场处置能力、危机公关能力、应急过程中投入的人、财、物规模及达到的应急效果;应急处置中的经验;应急预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措施建议等。

6 支持与保障

6.1 队伍保障

6.1.1 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队伍组建原则

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健全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6.1.2 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队伍组建需求

1)应急运力储备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平急结合、分级储备、择优选择、统一指挥的原则,在本辖区内建立应急运力储备,做到领导责任、车属单位、车牌号码、驾驶人员、带队人员、集结地点六落实

2)应急车辆及技术状况

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技术等级要求达到二级以上技术标准,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或行驶里程不超过15万公里。建立应急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车辆的技术状况。应急运输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保持应急运输储备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并强化应急运输车辆的日常养护与保养工作。

3)应急保障人员包括现场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和维修人员,年龄原则上控制在20至55岁之间,且身体健康、政治素质高、协作意识强、熟悉有关政策法规等。应急保障人员在执行应急保障任务时,由应急管理机构配发统一的标志和必要的用品。

4)应急运力的备案管理

建立应急运力电子档案资料,主要包括车属单位、车辆型号、座(吨)位数、车牌号码、驾驶员姓名等。筛选综合情况良好的运力储备作为级预警和级预警应急响应运力储备,其他符合基本要求的运力作为后备运力储备,登记符合基本要求的志愿者运力储备作为机动性运力储备,保证多场景应急事件发生时运力的科学调配。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每月应针对储备运力的技术状况、人员变动等情况,对储备运力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补充更新数据。

6.1.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属地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制订社会动员方案,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明确动员范围。在道路运输自有应急人员、车辆不能满足应急需求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和请求,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6.2 物资保障

省交通运输厅依托吉林省公路交通应急保障中心,以“系统观念、平急结合、覆盖广泛、集约高效”为原则,建立国家区域性和省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库。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应急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确保事发时能够应急使用。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交通运输厅要充分整合现有交通运输平台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交通运输应急平台体系。

6.4 资金保障

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应当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年度预算。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每年安排应急专项经费,用于应急物资装备购置和应急培训、演练、研究等工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企业每年要安排专项应急工作经费,用于购置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培训演练等工作。

6.5 技术保障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建立或应用突发事件预警、分析、评估、决策支持系统,提高防范和处置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建立包括专家咨询、知识储备、应急预案、应急队伍与装备物资资源等数据库,定期更新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应急装备物资等数据资料。在厅启动防御响应或应急响应后,相关数据库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并安排专职应急值班人员。

7 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7.1 预案编制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本地区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以及上级预案和本级政府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的制修订计划。

编制修订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鼓励在预案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事故场景开展演练,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2 预案备案与衔接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所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7.3 预案演练

交通运输厅应根据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保障演练。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行业风险评估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持续改进应急预案。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定期开展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省交通运输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8 附则

8.1 宣传与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对道路运输干部职工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开展经常性法律、法规和思想教育,明确责任义务,增强应急意识,营造良好氛围,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快速动员,自觉行动,高效运转。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厅直属相关单位应将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原则上,应急保障相关人员每两年应至少接受一次相关知识的培训,并依据培训记录和考试成绩实施应急人员的动态管理,提高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8.2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实施与监管

本预案涉及的厅直相关单位、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企业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文件。省运输管理局、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应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提出修订建议。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二、吉林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吉林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的控制、减轻和消除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全省高速公路路网安全畅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等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对吉林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不含在建高速公路)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强化与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应急联动,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协同联动机制。厘清职责边界,形成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齐全、快速反应、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坚持依法规范、科学支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做好预测、预警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和指挥能力。

1.5 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是指由下列突发事件、事故等原因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高速公路交通运行中断,需要及时进行抢修保通、恢复通行能力的,以及由于重要物资、人员运输特殊要求,需要提供高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紧急事件。

1)自然灾害:地震、山洪、崩塌、滑坡、泥石流、大雾、大风、雨雪冰冻、暴雨、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火灾(如特长隧道内发生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如高速公路多车连环碰撞)、交通安全设施事故(如临水临崖路段车辆坠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交通拥堵(如节假日及特情应急保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

3)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重大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暴力袭击、绑架、勒索、抢劫、盗窃、维稳事件、高速公路网络信息安全等。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按照影响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较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一般高速公路突发事件。

1.5.1 特别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

1)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断,出现大量车辆积压,并影响到周边省域高速公路、普通国道正常运行,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上的。

2)造成高速公路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垮塌,或者造成高速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失踪的。

3)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全国或者大片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吉林省域高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4)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其他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高速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1.5.2 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

1)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断,出现大量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2)造成高速公路大桥、中长隧道垮塌,或者造成高速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

3)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省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市(州)域高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4)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其他需要由省厅提供高速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1.5.3 较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

1)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断,出现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上的。

2)造成高速公路中桥、短隧道垮塌,或者造成高速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

3)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市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县域高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4)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其他需要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高速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1.5.4 一般高速公路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高速公路突发事件:

1)造成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垮塌,或者造成高速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

2)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县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在县域内紧急安排高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3)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其他在县域内需要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高速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同时符合表述中所列多个分级情形的,按照最高级别认定。

国家、省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事件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 应急预案体系

吉林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根据《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要求,省厅在启动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同步成立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厅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是省交通运输厅应对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临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厅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组,视情成立专家组、现场工作组、灾情评估组等。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架构图见附件1

2.1 厅应急指挥部

厅应急指挥部由厅长或厅长指定的厅级领导总指挥,分管公路领域厅级领导、厅安全总监任副总指挥。厅办公室、厅研究室综合规划处、厅财务处公路管理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综合运输服务处、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运输管理局、公路交通应急保障中心、省交通宣传中心、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相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组织领导、部署、指挥、协调。应急指挥部的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协调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2)根据省政府、交通运输部要求或者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并指导监督实施。

4)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统一指挥时,厅应急指挥部按照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5)决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

6)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 厅指挥部办公室

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厅公路管理处,在省厅领导下承担有关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响应启动后的组织、协调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实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关于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项要求。

2)搜集、接收、整理、分析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预警信息,向厅应急指挥部报送高速公路应急信息,并会同厅相关部门提出应急响应的建议。

3)负责厅应急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现场工作组、专家组、灾情评估组等协调通信联络工作。

4)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协调。

5)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包括综合协调组、抢通保通组、运输保障组、新闻宣传组、通信保障组等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由厅相关处(室)和单位组成,在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终止应急响应时宣布取消。应急工作组组成人员,由各应急工作组组长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出,报厅应急指挥部批准。

1)综合协调组。由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负责人任组长,厅相关处(室)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根据厅应急指挥部要求,统一向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报送应急工作文件;及时传达省政府、交通运输部的有关决策和指令;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抢通保通组。由厅公路管理处负责人任组长,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成员,厅相关处(室)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高速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跨市(州)应急队伍调度和应急机械及物资调配;协调、配合公安交管部门拟定跨市(州)高速公路绕行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社会力量参与高速公路抢通工作;拟定抢险救灾资金补助方案;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运输保障组。由省运输管理局负责人任组长,厅综合运输服务处、省运输管理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人员、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协调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拟定应急运输征用补偿资金补助方案;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新闻宣传组。由厅研究室负责人任组长,厅相关处(室)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宣传工作;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通信保障组。由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负责人任组长,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网络、视频、通信等保障工作;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专家组

厅应急指挥部在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支持。

2.5 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由厅公路管理处组织,相关处(室)和单位人员组成。按照厅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在突发事件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厅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2.6 灾情评估组

灾情评估组由厅总工任组长,根据需要由厅相关处(室)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组织灾后调查工作,指导拟定高速公路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对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

监测与预警

3.1 预警机制

厅公路管理处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在日常工作中开展预警预防工作,重点做好对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地震、应急、卫健、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的预警信息以及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完善预测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完善预测预警及出行信息发布系统。针对各种可能对高速公路运行产生影响的情况,按照相关程序转发或者联合发布预警信息,做好预防与应对准备工作,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出行服务信息和提示信息。

3.2 监测

本着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预警信息收集、监测、整理、评估工作。涉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预警及相关信息包括:

1)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地震、应急、卫健、公安、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的监测和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以及重点或者紧急物资运输通行保障需求信息。

2)有关高速公路交通中断、阻塞的监测信息。

3)其他需要提供高速公路应急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

信息收集内容包括发生事件的类型、出现的时间、地点、规模、可能引发的影响及发展趋势等。

3.3 预警

3.3.1 预警信息分级

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对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对难以确定预警级别的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3.3.2 预警行动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厅公路管理处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立即做出响应,经厅领导批准后组织协调厅相关处室、厅直相关单位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预报和预警工作。

2)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预警等级,组织相关单位人员、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组织制定应对措施。

3)组织加强值班值守,为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保障。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厅公路管理处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协调厅相关处室、厅直相关单位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协调应急队伍和负有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2)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工具等,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投入使用。

3)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转移重要财产。

4)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路段及场所。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 预警调整与终止

厅公路管理处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在接到公共信息相关部门或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发出的预警终止信息,或者根据预警监测追踪信息,确认涉及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已不满足预警启动标准的,厅公路管理处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向厅领导提出预警终止或降级建议,由厅领导决定预警终止或降级。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与处理

接到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报告后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按有关规定向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省厅应急协作部门建立信息快速通报与联动响应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名称和联络方式,确定不同类别预警与应急信息的通报部门,建立信息快速沟通渠道,规定各类信息的通报与反馈时限,形成较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快速沟通机制。

应急响应启动后,厅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进展信息上报厅应急指挥部、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时将进展信息上报厅指挥部办公室和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各类预警信息,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路段、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和程度、发展势态、受损情况、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4.2 先期处置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不限于)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1)向高速公路公安部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属地人民政府报告并请求救援;

2)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或工作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营救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

3)采取措施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4)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或配合救治病人,组织有关人员加强个人防护。

4.3 响应分级

按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特点、危害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的损失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可分为三个响应级别,即一级、二级、三级。

4.3.1 一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时,省厅启动并一级响应。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当突发事件由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统一指挥时,根据上级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4.3.2 二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或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要求时,省厅启动二级响应,组织应急处置;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

4.3.3 三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及以下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时,省厅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处置;视情报告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

4.4 响应程序

4.4.1 级、二级应急响应程序

1)接到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及时核实相关情况,通过会同相关部门分析研判,确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的,立即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同时提出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建议。

2)拟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经分管厅领导同意,报请厅长核准后启动,同步成立厅应急指挥部,由厅长或厅长指定的厅级领导任总指挥,各应急工作组等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并将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有关信息按规定报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抄送省应急协作部门。

3)应急响应启动时,视情及时向社会公布。

4.4.2 三级应急响应程序

1)接到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及时核实相关情况,通过会同相关部门分析研判,确定为较大及以下的,立即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同时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建议。

2)拟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经分管厅领导同意核准后启动,同步成立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厅长或厅长指定的厅级领导任总指挥,视情派出工作组开展应急工作。

3)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发现事态扩大并符合二级应急响应条件的,按照4.4.1规定及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4.5 响应措施

4.5.1 一级、二级响应措施

根据应急预案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程序,厅长或厅长指定的厅领导赶赴现场,组织召开应急指挥部紧急会议,指挥、协调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整体情况,下达各项应急处置指令

厅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工作组执行24小时值守制度,收集、汇总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将应急指挥部指令下达到相关工作组和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其他工作组联合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经应急指挥部同意,向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报告相关情况。

工作组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开展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厅相关处(室)及单位负责人履行本处室、单位应急职责,保持通讯畅通,按照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4.5.2 三级响应措施

厅领导随时听取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情况汇报。视情派出工作组,配合、协调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厅相关处(室)及单位负责人履行本处室、单位应急职责,保持通讯畅通,按照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见附件2。

4.6 指挥协调

4.6.1 组织指挥

厅应急指挥部指挥厅相关处(室)及单位开展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上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6.2 现场协调

厅应急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应急力量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当上级指挥机构在现场时,厅应急指挥部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4.6.3 现场协同联动

厅应急指挥部应与事发地其他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做好协调工作,按照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当交通运输行业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时,应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7 处置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厅应急指挥部应指导有关单位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划定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2)进行现场调查、专家咨询,根据突发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制定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对方案进行调整优化。

3)指挥协调对受损交通基础设施加固、抢修、保通,提供绕行线路图,确保交通运输畅通;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定事件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以各种媒介为载体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4)与气象、文旅、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5)优化通行环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4.8 信息发布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要求统一发布,未经省厅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4.9 响应暂停和终止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时,现场指挥机构应暂停救援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且危害已经消除后,由厅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经厅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结束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补偿与抚恤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征用、谁补偿的原则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2 恢复与重建

因突发事件严重受损的高速公路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省厅相关处(室)对恢复与重建工作进行指导

5.3 评估

灾情评估组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

建立健全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完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机制,加强对专职应急救援人员专业技能教育培训,积极构建专业化、区域化的应急救援力量,形成一支职责明确、保障有力、设备齐全、人员专业的交通运输应急救援队伍。

6.2 应急物资

省厅依托省公路交通应急保障中心,加强国家区域性省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库建设。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有关单位要建立应急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确保事发时能够应急使用。

6.3 应急通信与信息

省厅要充分整合现有交通运输平台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交通运输应急平台体系。

6.4 技术支撑

6.4.1 科技支撑

省厅应依托科研机构,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应急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建立应急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重点加强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等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研究、应急抢险技术装备的应用工作。

6.4.2 应急数据库

省厅应建立应急咨询专家、应急预案、应急物资等应急资源数据库。

6.5 资金保障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的资金主要包括:应急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应急装备购置、应急补偿等费用。省厅要安排应急管理工作专项经费,用于购置、完善、更新应急装备设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由省厅负责吉林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单位相关专项预案。

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应当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鼓励在预案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开展演练,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2 预案备案与衔接

省厅编制应急预案应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制部门应急预案时,应及时与级部门沟通,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报省厅备案。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急预案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7.3 预案演练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本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负责预案演练的监督、检查、指导。

7.4 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省交通运输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 附则

8.1 宣传与培训

省厅负责组织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宣传与培训工作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按照省厅部署要求落实,同时做好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情况的监督指导。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2 责任与奖惩

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实施与监管

本预案涉及的厅直相关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文件。厅公路管理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应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提出修订建议。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1.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架构图

        2.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附件1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架构图


附件2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1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正常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1 事故分级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含失踪)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1.1 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2)10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国务院责成交通运输部组织处置的事故。

1.1.2 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

(2)5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4)吉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责成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处置的事故。

1.1.3 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

(2)1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1.1.4 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2)10人以下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多个分级情形的,按照最高级别认定。

市(州)、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较大和一般事故分类情形进行细化补充。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处置。

本预案指导市(州)、县(市、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以及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3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督促项目参建单位依法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控能力。

坚持以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属地为主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分级响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积极参与事故救援。项目参建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先期自救互救,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现场指挥,配合事故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坚持协调联动、快速反应。按照协同、快速、高效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应急资源调查,加强专业技术力量储备,与当地有关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保持密切协作,建立协调联动的快速反应机制。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加强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坚持依法规范、科学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进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和指挥能力。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省交通运输厅的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公布实施。

市(州)、县(市、区)两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县两级预案)是市(州)、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本预案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而分别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实施。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项目预案)是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或施工等参建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层级预案包括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按照本预案和市、县两级预案的总体要求,建设单位根据建设条件、自然环境、工程特点和风险特征等,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施工单位根据项目综合应急预案,结合施工工艺、地质、水文和气候等实际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活动,编制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可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制定与应急预案相配套的工作程序文件。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省级(省交通运输厅)、市(州)级、县(市、区)级、项目级(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四级应急组织机构构成。

2.1 省交通运输厅应急组织机构

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厅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厅应急指挥部)、厅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组、专家组、现场工作组。

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架构图详见附件1。

2.1.1 厅应急指挥部

省交通运输厅在启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时,同步成立厅应急指挥部。厅应急指挥部是省交通运输厅处置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临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响应结束时,同步取消。

厅应急指挥部由厅长任总指挥,分管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或水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厅级领导任副总指挥,或由厅长指定的厅级领导任总指挥,厅办公室、厅研究室、厅建设管理处、厅水运处、厅综合运输服务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公路管理局、省运输管理局、省航道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省公路交通应急保障中心、省交通宣传中心、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事发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2)当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交通运输部或省政府统一指挥时,按照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3)根据需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联合行动方案;

4)视情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协调跨地区交通运输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的调度及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6)根据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请求,进行应急指导或协调行动;

7)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

8)研究其他事项。

2.1.2 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厅应急指挥部下设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厅建设管理处或厅水运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厅建设管理处或厅水运处、厅综合运输服务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公路管理局、省运输管理局、省航道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相关人员组成。

职责:

1)贯彻落实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负责接收、处理应急状态下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的信息,跟踪了解突发事件处置进展,及时向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行动建议;

3)负责厅应急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现场工作组的协调通信联络工作;

4)拟定省交通运输厅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的通知、通告、公告等文稿;

5)根据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请求,进行应急指导或协调行动;

6)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应急工作组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对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工程抢险组、通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在应急响应结束时同步取消。

1)综合协调组

组长: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负责人

成员:厅建设管理处或厅水运处、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公路管理局、省航道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相关人员视情参加。

职责:

1)负责向交通运输部应急办和省政府相关部门报送信息;

2)根据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与各省级应急协作部门的沟通联系;

3)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工程抢险组

组长:厅建设管理处或厅水运处负责人

成员:厅建设管理处或厅水运处、厅综合运输服务处、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公路管理局、省运输管理局、省航道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省公路交通应急保障中心、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相关人员视情参加。

职责:

1)负责监督指导公路水运项目各参建单位开展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通、公路水运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等工作;

2)负责组织拟定工程抢险行动方案;

3)负责组织或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抢险救援行动等;

4)负责调配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及道路运输应急保障;

5)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通信保障组

组长: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负责人

成员:省公路交通应急保障中心、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视情参加。

职责:

1)负责应急响应过程中的网络、视频、通信等保障工作;

2)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新闻宣传组

组长:厅研究室负责人

成员:省交通宣传中心、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视情参加。

职责:

1)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宣传、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2)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专家组

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支持。

2.1.5 现场工作组

厅应急指挥部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由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联络。公路水运工程重大及以上事故现场工作组经总指挥批准成立,由副总指挥带队;较大及以下事故现场工作组经总指挥批准后成立,由建设管理处或水运处负责人带队。现场工作组由省交通运输厅、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派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当交通运输部、省政府统一组建现场工作机构时,省交通运输厅应当派出相应级别的人员参加。

职责:

(1)传达厅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2)主动与事发地政府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联系和会商;

(3)根据现场所了解的情况,会同工程抢险组完善事故救援技术和处置方法,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意见;

(4)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市(州)、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组织机构

市(州)、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建本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岗位职责,落实具体责任人员。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事故级别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本级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应急管理预警机制和救援协作机制。

2.2.1 市(州)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具体负责指挥处置较大事故,负责重大及以上事故前期处置工作,负责跨区域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协调。依法指导县(市、区)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开展一般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厅应急指挥部指挥处置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并组织实施处置措施。

2.2.2 县(市、区)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具体负责指挥处置一般事故,负责较大及以上事故前期处置工作。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共同的上一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负责应对,或由上一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共同应对。

2.3 项目级应急组织机构

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应急组织机构,协调各合同段施工单位的应急资源,按规定及时向交通、应急等属地直接、综合监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送事故情况,组织相邻合同段之间的自救互救,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项目建设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属地政府和直接、综合监管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按照《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对气象、应急、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的预警信息以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完善预防预警机制,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形,按照相关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信息来源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主要来自:

(1)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省政府发布的信息;

(2)应急等同级或横向部门转送(或抄送)的信息;

(3)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上报的信息;

(4)气象、应急、水利、自然资源等政府相关部门对外发布的天气、地震、地质等灾害预警信息;

(5)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等信息;

(6)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的新闻媒体报道的信息。

3.3 预防工作

3.3.1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预防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了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重大风险、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情况,对接收到的各类预警信息要及时转发,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辖区内重点工程项目的办公场所、驻地环境、施工现场等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项目参建单位按规定报备,提前采取排险加固等防控措施,及时撤离可能涉险的人员、船机设备等。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接收自然灾害类预警信息,通过网络、短消息等多种方式及时转发橙色及以上级别的预警信息,提出防范要求,有效督促、指导项目参建单位做好灾害防御工作。

3.3.2 项目参建单位预防工作

项目参建单位均应指定专人接收预警信息,按照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急布置和项目级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项事故预防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整个项目的事故预防工作,督促、指导项目其他参建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各自的预防工作。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事故发生规律,有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与预控,认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组织专项治理,提前做好各项应对措施。

3.4 项目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项目预警信息由建设单位根据上级预警信息或本级实际情况发布和解除。建设单位向施工合同段发布的项目预警信息应包括: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别、起始时间、预警级别、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从业人员自防自救措施、发布单位等。

3.5 预警信息处理

预警信息由厅建设管理处或厅水运处视情会同有关单位发布;同时,在预警过程中发现事态扩大,超出本级防御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组织机构,建议提高预警等级。相关部门根据预警级别,按照其职责和应急响应程序提前做好应对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现场有关人员应按照有关要求,上报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4.1.1 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项目建设单位、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厅建设管理处或厅水运处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及时向分管厅级领导报告,经分管厅级领导同意后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按照“先报后核、及时续报”的要求,在30分钟内电话报交通运输部应急办和相关业务司局,同时上报省政府,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进展情况及时续报。

4.1.2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3)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有关事宜;

4)项目基本概况;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岗位证书情况,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或工作人员营救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

2)事发单位要采取措施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4.3 响应分级

发生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应急响应。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响应等级。

4.4 响应程序

4.4.1 一级、二级响应程序

4.4.1.1 启动条件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省交通运输厅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

4.4.1.2 启动程序

1)厅建设管理处或厅水运处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及时核实相关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第一时间向分管厅级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和处置难易程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2)拟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经厅建设管理处或厅水运处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核准,报分管厅级领导批准后,由厅长宣布启动,同步成立厅应急指挥部,由厅长任总指挥,或由厅长指定的厅级领导任总指挥,相关厅级领导任副总指挥,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工作;综合协调组将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有关信息按规定报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抄送应急协作部门,并及时向事发地政府部门通报情况。

3)应急响应启动时,视情及时向社会公布。

4.4.1.3 响应行动

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时,在交通运输部指导下,在省政府领导下,厅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将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及时向交通运输部、省政府报告,当超出厅本级处置能力时,报请交通运输部、省政府请求支持。

4.4.2 三级、四级响应程序

4.4.2.1 启动条件

发生较大、一般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超出事发地市(州)、县(市、区)应对能力,经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提出,或省交通运输厅认为必要时,省交通运输厅启动三级或四级响应。

4.4.2.2 启动程序

1)厅建设管理处或厅水运处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及时核实相关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第一时间向分管厅级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和处置难易程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2)拟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的,经厅建设管理处或厅水运处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核准,报分管厅级领导,经厅长同意后,由分管厅级领导宣布启动,同步成立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厅级领导任总指挥,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应急指导、支持等工作;综合协调组将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有关信息按规定报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抄送应急协作部门,并及时向事发地政府部门通报情况。

3)应急响应启动后,发现事态扩大并符合上一级别应急响应条件的,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启动上一级别应急响应。

4)应急响应启动时,视情及时向社会公布。

4.4.2.3 响应行动

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时,厅应急指挥部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协助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或专家组给予指导。根据需要,协调邻近市(州)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进行紧急支援。

4.5 指挥协调

4.5.1 组织指挥

上级交通运输部门指导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上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5.2 现场协调

厅应急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指导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应急力量接受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当上级指挥机构在现场时,厅应急指挥部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4.5.3 现场协同联动

厅应急指挥部应与事发地其他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做好协调工作,按照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当交通运输行业社会组织参与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时,应纳入厅应急指挥部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6 处置措施

预案启动后,立即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响应等级,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实地指导督办,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支持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厅应急指挥部报告。

2)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属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政府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应急、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属地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3)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应急等、卫生健康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项目或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防止引起其他次生及衍生事故的发生。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和事故调查。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4.7 信息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要求统一发布,未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4.8 应急结束

一级、二级应急响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结束:

(1)经论证人员无生还可能;

(2)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已经结束;

(3)险情得到控制,涉险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安置;

(4)次生灾害基本消除。

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结束程序如下:

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掌握的信息,并向事发地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满足结束响应条件时,向副总指挥提出结束响应建议,经副总指挥批准后,由总指挥宣布结束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或者降低为三级、四级应急响应,转入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结束程序如下:

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掌握的信息,并向事发地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满足结束响应条件时,由总指挥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详见附件2。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以属地为主,在属地人民政府以及负责事故调查处置的相关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同时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对事故引发的各种潜在危害要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对主要结构物进行监测,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防止盲目复工,导致二次或衍生事故的发生。

5.2 总结评估

5.2.1 评估总体要求

应急响应结束后,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上报的应急工作总结,及时总结分析评估,编写应急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结束后,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应会同厅建设管理处或水运处应根据事发地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急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及现场督导情况,编制省级应急总结评估报告,评估应急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预案改进建议。

5.2.2 评估目的

通过评估,判断应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寻找有效的解决手段,为以后事故处置提供可借鉴信息;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5.2.3 评估内容和程序

5.2.3.1 评估内容

在充分分析工程风险因素、事故起因、救援经过的基础上,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1)预防预警和预控措施;

(2)项目应急自救效果及能力;

(3)信息报送的时效性与准确性;

(4)事故救援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

(5)现场救援决策、指挥、协调机制及效率;

(6)技术方案及实施情况;

(7)应急协作及应急保障。

5.2.3.2 评估程序

1)搜集评估信息;

2)邀请专家协助开展评估;

3)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写事故(或险情)应急评估报告,发生三级及以上事故,或省交通运输厅启动应急响应时,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应急响应结束后的45个工作日内将本级部门的应急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向厅机关有关处室报备。

5.3 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选派相应的技术专家和应急管理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技术专家和应急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各项工作纪律。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派出的人员参与事故调查时,应注重从技术调查入手,提供技术咨询,促进事故技术调查更加深入,并为行业监管提供借鉴。重点分析事故发生的工程质量、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主观因素,以及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方面的客观因素,并提出行业监管的改进建议等。

支持与保障

6.1 人力保障

公路水运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遵循“专兼结合、上下联动”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发挥施工单位的自我救助能力,充分了解本项目可调配的应急救援人力和物力,建立兼职的抢险救援队伍和救援设备力量,或与社会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重视公路水运工程应急技术专家管理、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信息收集。

(1)应急技术专家:省交通运输厅成立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家库,主要由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等技术专家组成。专家库成员按照工作要求,为事故分析评估、现场应急救援及灾后恢复重建等提供咨询意见。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时,可提请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协助选派应急专家。

(2)应急管理队伍:主要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安监、建设管理等相关处室及公路、港航、海事、质监机构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负责人组成,参与或组织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应急资源信息:充分了解、掌握本地区及邻近地区的专业(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技术装备等应急资源信息分布情况,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社会资源储备。

6.2 应急物资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参建单位要建立应急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确保事发时能够应急使用。

6.3 应急通信与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整合现有交通运输平台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交通运输应急平台体系。

6.4 资金保障

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应急保障计划,设立应急管理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资金使用台账的审核。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等险种。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保险规定,为本单位员工及相关劳务合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有关要求为作业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

7 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7.1 预案编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以及上级预案和本级政府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的制修订计划。

编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鼓励在预案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事故场景开展演练,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2 预案评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施工单位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活动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预案评审时应考虑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预案间的衔接性等内容。

7.3 预案备案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应及时向属地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及特长隧道等工程的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按规定向属地直接监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制定的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向建设单位备案,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7.4 预案演练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本级应急预案的演练。项目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分门别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演练可通过桌面推演、实战演习等多种形式开展,解决操作性、针对性、协同配合等问题,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在演练过程中做好演练记录,应急演练结束后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价。

7.5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8 附则

8.1 宣传与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作为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督导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结合属地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将应急培训纳入项目年度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对管理人员,尤其是施工一线工人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并审查其安全培训记录。应急培训教育可通过农民工夜校、安全技术交底、岗前警示教育等形式,采用多媒体、动漫、案例等手段,有效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一线人员的应急逃生及避险技能。

8.2 责任与奖惩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违反《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交安监发〔2014〕11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情形,依此办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实施与监管

本预案涉及的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相关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参建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文件。厅建设管理处、厅水运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应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提出修订建议。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1.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架构图

2.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附件 1

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架构图

附件 2

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四、吉林省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事件分级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1.4 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省交通运输厅应急组织机构

2.2 市(州)、县(市、区)级应急组织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预警信息分级

3.2 预警机制

3.3 监测

3.4 预警信息发布

3.5 预警行动

3.6 预警调整与终止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分级

4.3 响应程序

4.4 指挥协调

4.5 处置措施

4.6 信息发布

4.7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补偿与抚恤

5.2 恢复与重建

5.3 评估

6 支持与保障

6.1 应急队伍

6.2 应急物资

6.3 应急通信与信息

6.4 技术支撑

6.5 资金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7.2 预案备案与衔接

7.3 预案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8 附则

8.1 宣传与培训

8.2 责任与奖惩

8.3 实施与监管

8.4 预案解释部门

8.5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1 总则

   为应对吉林省普通干线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保障恢复公路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预案。

1.1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路交通运行中断,需要及时进行抢修保通、恢复通行能力的,以及由于重要物资、人员运输特殊要求,需要提供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紧急事件。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1)导致普通国道交通中断,出现大量车辆积压,并影响到周边省域高速公路、普通国道正常运行,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上的;

2)造成国道、省道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失踪的,或者30人以上涉险,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全国或者大片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省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4)其他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造成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出现大量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的;

2)造成国道、省道大桥、中长隧道发生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涉险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省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市(州)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4)其他需要由省交通运输厅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造成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出现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

2)造成国道、省道中桥、短隧道发生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涉险,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市(州)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县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4)其他需要由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1)造成国道、省道桥梁、隧道发生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或者3人以下涉险,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县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在县域内紧急安排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3)其他需要由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及以上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由省交通运输厅提供普通干线公路通行保障的其他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市(州)、县(市、区)级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以及市(州)、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3 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应对,预防为主。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对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增强预警预防、应急处置与保障能力,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等各项保障工作。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对以属地管理为主,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充分发挥公路管理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保障有力的应急管理体系。

坚持规范有序,协调联动。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响应程序,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和指挥能力。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省交通运输厅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公布实施。

市(州)、县(市、区)两级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市(州)、县(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本预案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而分别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市(州)、县(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实施。

普通干线公路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等根据本预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实施。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吉林省普通干线公路应急组织体系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组成。

2.1 省交通运输厅应急组织机构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吉林省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1.1 厅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省交通运输厅在启动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同步成立厅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厅应急指挥部)。厅应急指挥部是省交通运输厅处置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的临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组、现场工作组、专家组,应急响应结束时,同步取消。

厅应急指挥部由厅长任总指挥,相关分管厅级领导任副总指挥,或由厅长指定的厅级领导任总指挥,厅公路管理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研究室、厅综合运输服务处、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公路管理局、省运输管理局、省公路交通应急保障中心、省交通宣传中心、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事发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任指挥部成员。如有特殊情况,经厅级领导同意后,确定各岗位替补责任人。

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统一领导省交通运输厅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2)当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由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统一指挥时,按照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3)根据需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对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

4)视情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协调跨地区交通运输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的调度;

6)根据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请求,进行应急指导或协调行动;

7)负责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8)研究其他事项。

2.1.2 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厅应急指挥部下设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厅公路管理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公路管理局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负责接收、处理应急状态下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跟踪了解突发事件处置进展,及时向厅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

(3)负责厅应急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及相关单位的协调、联络工作;

(4)负责收集、汇总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信息,编写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材料;

(5)拟定省交通运输厅应对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相关的通知等文稿;

(6)根据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请求,进行应急指导或协调行动;

7)完成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应急工作组

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发生后,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对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保通组、运输保障组、通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组长: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负责人

成员: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公路管理处、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公路管理局相关人员

职责:

1)负责向交通运输部应急办和省政府相关部门报送信息;

2)根据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与各省级应急协作部门的沟通联系;

3)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抢险保通组

组长:厅公路管理处负责人

成员:厅公路管理处、省公路交通应急保障中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公路管理局、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人员

职责:

1)负责普通干线公路路网运行监测;

2)负责调度应急队伍、物资、装备和指导开展应急保通工作;

3)负责“路警企联动”应急协作相关工作;

4)拟定普通干线公路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等;

5)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运输保障组

组长:省运输管理局负责人

组员:厅综合运输服务处、省运输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人员

职责:

1)负责调度应急所用车辆,及时投入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各种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救援人员的运送;

3)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通信保障组

组长: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负责人

成员: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省公路交通应急保障中心、省公路管理局、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人员

1)负责应急响应过程中的网络、视频、通信等保障工作;

2)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新闻宣传组

组长:厅研究室负责人

成员:厅研究室、省交通宣传中心、省公路管理局、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人员

职责:

1)负责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宣传、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2)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现场工作组

厅应急指挥部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由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联络。按照厅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在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或协助事发地政府及上级部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厅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2.1.5 专家组

厅应急指挥部在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支持。

普通干线公路应急组织架构图如下:

 

2.2 市(州)、县(市、区)级应急组织机构

市(州)、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级别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省交通运输厅应急组织机构组建模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3 监测预警

3.1 预警信息分级

通过公路养护巡查、路网运行视频监测以及公安部门发布的事故或交通拥堵信息等,发现可能导致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发生,或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已经发生,但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的,依据预计发生的事件危害程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即:

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时;或超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力组织能力以及其他可能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应急保障时。确定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或其他可能需要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障时。确定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时;或其他可能需要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障时。确定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其他可能需要由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障时。确定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3.2 预警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日常工作中开展预警预防工作,重点做好对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的预警信息以及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完善预测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完善预测预警及出行信息发布系统。

3.3 监测

涉及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的预警及相关信息包括:

1)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公安、应急等有关部门的监测和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以及国家、省重点或者紧急物资运输通行保障需求信息。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有关公路交通中断、阻塞的监测信息。

3)其他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提供应急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信息收集内容包括预计发生事件的类型、出现的时间、地点、规模、可能引发的影响及发展趋势等。

上述信息的主要来源为:

1)公众信息相关部门(应急、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公安等);

2)普通干线公路交通相关部门和单位(交通运输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等);

3)其他有关机构和公众(新闻媒体、互联网等)。

3.4 预警信息发布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一级、二级预警的启动和发布,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三级和四级预警的启动和发布。省公路管理局、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公室)收到可能引发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后,及时核实有关情况,确需发布预警信息的,省公路管理局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向分管厅级领导提出预警发布建议,由分管厅级领导决定转发预警信息或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普通干线公路气象预警,提示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做好相应防范和准备工作。

3.5 预警行动

接到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黄色、蓝色预警后,省公路管理局应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立即做出响应,经厅领导批准后组织协调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相关单位加强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预报和预警工作。同时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预警等级,组织相关单位人员、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预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组织应对措施,完善值班值守的组织,为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保障。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省公路管理局应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协调厅机关相关处室、相关厅直单位指导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工具等,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投入正常使用。

3)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转移重要财产。

4)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路段及场所。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6 预警调整与终止

省公路管理局、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风险有扩大趋势,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分管厅级领导。

在接到公共信息相关部门或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发出的预警终止信息,或者根据预警监测追踪信息,确认涉及的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已不满足预警启动标准的,省公路管理局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向分管厅级领导提出预警终止或降级建议,由分管厅级领导决定预警终止或降级。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形式

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按“接报即报、边报边核、及时续报”的工作要求,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进行信息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管理局、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和联系方式,确保信息畅通;省交通运输厅要在我省建立健全全省路网运行与应急处置情况通报制度,省公路管理局随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全省普通干线公路阻塞、中断、损毁等突发情况及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急值守人员接到所辖国省干线公路发生突发事件后,应第一时间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向属地政府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省公路管理局在接到上报信息后,及时向分管厅级领导汇报,经分管厅级领导同意后,由省公路管理局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按照“先报后核、及时续报”的要求,在30分钟内电话报省政府、部应急办和相关业务司局,1小时内书面报告,进展情况及时续报。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市(州)行政区域突发事件信息时,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要及时通报相关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1.2 报告内容

报送信息的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

1)事发单位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4)事件的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

5)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信息报告要做到要素完整、重点突出、数据准确、文字精练,事发地位置信息要表述清楚,不能仅仅用公路桩号代替,要精确到乡镇村;重点核实报告人员伤亡情况、涉险或被困人数、车辆滞留数量、发生次生灾害或事故的可能性,以及抢通、保通时间和车辆绕行方案等关键信息。对于需要持续跟踪处置的突发事件,要及时续报最新进展及衍生情况,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第一时间进行终报。

4.2 响应分级

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可分为四个响应级别,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见附件1。

4.3 响应程序

4.3.1 一级、二级响应程序

4.3.1.1启动条件

当接到交通运输部、省政府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信息后,省交通运输厅一级、二级应急响应自动启动。

发生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时,省交通运输厅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

4.3.1.2启动程序

1)省公路管理局、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按照上级单位部署,或根据属地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请求或接报、接警的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相关情况,省公路管理局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进行分析研判,第一时间向厅级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和处置难易程度,向厅级领导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2)拟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经省公路管理局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核准,报分管厅级领导批准后,由厅长宣布启动,同步成立厅应急指挥部,厅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工作;综合协调组将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有关信息按规定报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抄送应急协作部门,并及时向突发事件相关地区的政府部门通报情况。

3)应急响应启动时,视情及时向社会公布。

4.3.1.3 响应行动

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时,在交通运输部指导下,在省政府领导下,厅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将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及时向交通运输部、省政府报告,当超出厅本级处置能力时,报请交通运输部、省政府请求支持。

4.3.2 三级、四级响应程序

4.3.2.1 启动条件

当接到省政府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信息后,省交通运输厅三级、四级应急响应自动启动。

发生三级(较大)、四级(一般)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市(州)、县(市、区)应对能力,经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或省交通运输厅认为必要时,省交通运输厅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

4.3.2.2 启动程序

1)省公路管理局、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根据属地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请求或接报、接警的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相关情况,省公路管理局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进行分析研判,第一时间向分管厅级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和处置难易程度,向分管厅级领导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2)拟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的,经省公路管理局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核准后,由分管厅级领导宣布启动,同步成立厅应急指挥部,厅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工作;综合协调组将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有关信息抄送应急协作部门,并及时向突发事件相关地区的政府部门通报情况。

3)应急响应启动后,发现事态扩大并符合上一级别应急响应条件的,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启动上一级别应急响应。

4)应急响应启动时,视情及时向社会公布。       

4.3.2.3 响应行动

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时,厅应急指挥部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协助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或专家组给予指导。根据需要,协调邻近市(州)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进行紧急支援。

4.4 指挥协调

4.4.1 组织指挥

上级交通运输部门指导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4.2 现场协调

厅应急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应急力量接受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当上级指挥机构在现场时,厅应急指挥部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4.4.3 现场协同联动

厅应急指挥部应与事发地其他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做好协调工作,按照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当交通运输行业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时,应纳入厅应急指挥部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5 处置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厅应急指挥部应指导有关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采取应急措施,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分类处置措施见附件2。

4.6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要求统一发布,未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4.7 响应终止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时,厅应急指挥部应暂停救援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在风险化解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但不具备恢复救援条件后),由省公路管理局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向总指挥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经总指挥同意后结束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补偿与抚恤

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征用、谁补偿”的原则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2 恢复与重建

因突发事件严重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新调干线公路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原干线公路由事发地公路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省公路管理局对恢复与重建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3 评估

省公路管理局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6 支持与保障

6.1 应急队伍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机制,并加强对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技能教育培训,积极构建专业化、区域化的应急救援力量,形成一支职责明确、保障有力、设备齐全、人员专业的交通运输应急救援队伍。

6.2 应急物资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应急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确保事发时能够应急使用。

6.3 应急通信与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充分整合现有交通运输平台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交通运输应急平台体系,确保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6.4 技术支撑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重视应急技术专家管理,省交通运输厅成立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家库,主要由交通工程建设、应急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库成员按照工作要求,为事故分析评估、现场应急救援及灾后恢复重建等提供咨询意见。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时,可提请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协助选派应急专家。

6.5 资金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的资金主要包括:应急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应急装备购置、应急补偿等费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每年要安排应急管理工作专项经费,用于购置、完善、更新应急装备设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

7 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备案、衔接、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7.1 预案编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干线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以及上级预案和本级政府专项预案涉及普通干线公路的要求,分别制定本部门牵头编制的本级政府专项预案、本部门预案(可包括操作手册、工作方案等支撑性文件)的制修订计划。

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应当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鼓励在预案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开展演练,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2 预案备案与衔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部门应急预案时,应及时与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沟通,按程序送请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衔接后,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普通干线公路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7.3 预案演练

各级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省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负责预案演练的监督、检查、指导。

专项应急预案责任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8 附则

8.1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通过交通运输工具、场站设施、互联网等载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利用媒体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2 责任与奖惩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对在应急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根据有关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实施与监管

本预案涉及的相关厅直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文件。省公路管理局、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应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提出修订建议。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1.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2.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分类处置措施

附件 1 

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附件 2


普通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分类处置措施

一、交通事故

(一)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交警做好现场受伤人员救助、事故车辆救援等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二)加强事故路段交通管控,设置远端、近端分流点,制定分流绕行措施;

(三)做好信息发布和出行服务工作,通过电子情报板、广播、新媒体等方式及时发布信息,引导公众及时调整出行计划和行驶路线;

(四)协助做好道路清障工作,尽快恢复交通,确保道路畅通;

(五)组织对受损公路设施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科学确定修复、重建方案并推进实施;

(六)尽快修复事故中受损的公路、桥梁、隧道等设施,对暂时难以修复的设施要设置警戒线或醒目标志牌,根据需要安排专人看守;

(七)加强事故路段公路风险隐患排查,加大巡查力度,存在隐患的路段要及时设置醒目警示牌,并迅速整改;

(八)第一时间向交通运输部报告重特大交通事故信息,并跟进报告事故后续处置、道路恢复通行情况。

(九)视情做好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二、重大自然灾害——地震

(一)迅速组织人员对灾区公路设施受损情况进行排查,研究制定公路交通抢通工作方案;

(二)迅速调集应急队伍,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协调下,对受损公路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通行;

(三)坚持抢修与保通并重的原则,根据灾区天气变化和地质灾害情况,提前研判可能造成公路交通中断的影响因素,统筹规划设置保通点,合理安排人员和机械设备;

(四)组织抢通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和作业环境,加强安全防范,尽可能避免发生抢通人员伤亡事故。在沿线地质破碎的路段,可采取设置“观察哨”“安全员”等措施,加强对抢通作业现场及驻扎营地的安全管理;

(五)抢通工作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先抢通后修复”原则,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国道和主要省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 

(六)实时评估灾区应急救援力量配备,及时补充人员、物资,确保抢通工作顺利开展。充分调动受灾沿线乡镇政府、村民群众等社会力量参与,必要时协调部队参与抢通工作;

(七)采取引导措施,优先保障运输抢险救灾队伍、转移疏散人员、抢险救灾物资的车辆通行,必要时对经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或者协调沿线收费站、服务区等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八)配合公安部门对进出灾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管制、疏导,充分发挥路网协同作用,对影响灾区抢险救灾工作的社会车辆,科学制定远程绕行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发布通行信息;

(九)组织抢通时,依照相关技术规范,对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等公路设施重点部位、薄弱环节或隐患易发路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摸清运行或技术状况,排查病害或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减少出现危及通行安全和人员生命的险情;

(十)对已中断交通或危及通行安全的公路、桥梁、隧道等设施,设立警示标志,并配合公安部门采取限载、限速、封闭通行等措施。对严重受损的公路、桥梁、隧道等设施,设置警戒线或醒目标志牌,视情安排专人看守;

(十一)根据灾区公路设施技术状况,对进出灾区的运输车辆,提出车货总重限制要求,保障桥梁运行安全;

(十二)组织对受损公路设施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科学确定修复、重建方案并推进实施;

(十三)通过广播、互联网、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震区及周边公路路网运行信息,提示、引导社会公众合理选择出行方式;

(十四)加强新闻宣传视情做好对外新闻发布工作,主动报道交通运输部门在震区公路开展抢通保通工作情况、道路恢复通行情况、一线“交通人”感人工作事迹等,树立良好的新闻舆论导向。

三、重大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崩塌、滑坡等

1.防范措施

(一)进行全面的水毁隐患调查,对桥涵、边沟进行全面清理,加强路面的纵横向排水,保障排水系统畅通;

(二)加强对灾害易发路段的巡查力度,及时排查隐患;

(三)加强与当地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雨情及发展趋势,视情发布预警信息;

(四)对划定的灾害危险区,加强危桥、险路的监测,必要时安排专人看守并设立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需要确定绕行路线。

2.部署措施

(一)迅速组织人员对灾区公路设施受损情况进行排查,研究制定公路交通抢通工作方案;

(二)迅速调集应急队伍,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协调下,对受损公路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通行;

(三)坚持抢修与保通并重的原则,根据灾区天气变化和地质灾害情况,提前研判可能造成公路交通中断的影响因素,统筹规划设置保通点,合理安排人员和机械设备;

(四)组织抢通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和作业环境,加强安全防范,尽可能避免发生抢通人员伤亡事故。在沿线地质破碎的路段,可采取设置“观察哨”“安全员”等措施,加强对抢通作业现场及驻扎营地的安全管理;

(五)抢通工作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先抢通后修复”原则,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国道和主要省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 

(六)实时评估灾区应急救援力量配备,及时补充人员、物资,确保抢通工作顺利开展。充分调动受灾沿线乡镇政府、村民群众等社会力量参与,必要时协调部队参与抢通工作;

(七)采取引导措施,优先保障运输抢险救灾队伍、转移疏散人员、抢险救灾物资的车辆通行,必要时对经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或者协调沿线收费站、服务区等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八)配合公安部门对进出灾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管制、疏导,充分发挥路网协同作用,对影响灾区抢险救灾工作的社会车辆,科学制定远程绕行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发布通行信息;

(九)组织抢通时,依照相关技术规范,对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等公路设施重点部位、薄弱环节或隐患易发路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摸清运行或技术状况,排查病害或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减少出现危及通行安全和人员生命的险情;

(十)对已中断交通或危及通行安全的公路、桥梁、隧道等设施,设立警示标志,并配合公安部门采取限载、限速、封闭通行等措施。对严重受损的公路、桥梁、隧道等设施,要设置警戒线或醒目警示牌,视情安排专人看守;

(十一)根据灾区公路设施技术状况,对进出灾区的运输车辆,提出车货总重限制要求,保障桥梁运行安全;

(十二)组织对受损公路设施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科学确定修复、重建方案并推进实施;

(十三)通过广播、互联网、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灾区及周边公路路网运行信息,提示、引导社会公众合理选择出行方式;

(十四)加强新闻宣传视情做好对外新闻发布工作,主动报道交通运输部门在灾区开展公路抢通保通作业情况、道路恢复通行情况、一线“交通人”感人工作事迹等,树立良好的新闻舆论导向。

四、恶劣天气——低温、雨雪、冰冻等

(一)组织力量及时清除路面积雪、碎冰,对可能或已经结冰的路段,特别是桥梁、坡道、弯道,及时采取撒盐、撒沙等融雪措施。对于难以在短期内铲除冰冻的公路,报请当地政府救灾指挥机构协调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社会力量进行除冰;

(二)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协作,尽量不封路或少封路,采取执法车带行、限速、限量、间断放行、车辆分流等积极措施,保障国省道畅通;

(三)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理工作,同时组织力量对故障或者事故车辆实施救援,协助公安部门维持交通秩序,尽量避免或减轻公路阻塞;

(四)若造成路网阻断或公路封闭,设置远端、近端分流点,制定分流绕行措施和绕行路线,做好车辆分流和引导工作;

(五)及时与公安等部门互通信息,通过电子情报板、广播、新媒体等方式及时发布信息,做好信息发布和出行服务工作,引导公众及时调整出行计划和行驶路线;

(六)及时做好铲冰除雪人员、装备、物资的补充和调整工作,如应急力量难以满足当前需求,可报部申请协调相邻省份派出机械及队伍予以支援;

(七)重点排查客运大巴和旅游车辆,避免群体性人员滞留,针对老弱病残及有特殊困难的乘客,主动做好服务;

(八)尽最大努力做好油料、食品、药品、棉衣棉被等物资的保障工作,及时送至受困人员和车辆,确保不出现人员伤亡事件;

(九)加强公路风险排查,特别是对桥梁、隧道、坡道、弯道等重要节点要加大养护和检查力度,消除隐患,必要时将应急装备物资摆放到桥梁、坡道等重要节点;

(十)积极与当地气象部门做好联合会商,视情发布预警信息并调整工作部署;

(十一)对于受影响的省界附近路段,相邻省份要及时沟通,建立有效联络机制,明确联系人、责任人、联系方式和渠道,若有需要及时报部协调;强化省界主线收费站、重大通道及省界附近路段信息共享、联勤联动机制,共同做好交通疏导、铲冰除雪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确保省界收费站、重要通道路畅通;

(十二)大范围降雪、结冰导致路网阻断的信息要第一时间上报交通运输部,并跟进报告后续相关处置情况、道路恢复通行等信息;

(十三)加强新闻宣传,主动报道交通运输部门在恶劣天气开展公路抢通保通工作情况、道路恢复通行情况、一线“交通人”感人工作事迹等,树立良好的新闻舆论导向。

五、恶劣天气——台风

(一)加强避风防灾组织和人员装备储备,做好抗台防洪抢险救灾物资应急准备和公路抢通保通保畅工作部署;

(二)若造成公路受损,按照“先抢通、后修复”的原则进行有效处置,及时排除隐患,做好抢通保通工作;

(三)对暂时难以抢通的路段及其他公路设施要及时设置警戒线或醒目警示标志,并严格落实人员严密监控;

(四)与公安交警部门密切联系,做好受影响路段交通管控;

(五)若造成路网阻断或公路封闭,设置远端、近端分流点,制定分流绕行措施和绕行路线,做好车辆分流和引导工作;

(六)做好信息发布和出行服务工作,通过电子情报板、广播、新媒体等方式及时发布信息,做好信息发布和出行服务工作,引导公众及时调整出行计划和行驶路线;

(七)积极关注防台工作阶段性进展和台风影响范围变化情况,重要信息及时上报交通运输部;

(八)加强在建工程防台管理,防范恶劣天气和地质灾害影响,做好在建工程防御、人员转移等工作;

(九)及时组织人员做好道路清障工作,确保尽快恢复交通通行;

(十)组织对受损公路设施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科学确定修复、重建方案并推进实施;

(十一)对暂时难以修复的路产设施要及时设置警戒线或醒目警示牌,视情安排专人严密监控;

(十二)积极与当地气象部门做好联合会商,视情发布预警信息并调整工作部署;

(十三)密切跟踪天气情况,后续处置、道路恢复通行等信息及时上报交通运输部。

六、恶劣天气——大雾(团雾)

(一)落实应对大雾天气工作方案和措施,加强公路巡查和执勤,最大限度减少各类安全隐患;

(二)积极与公安交警部门密切联系,全力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实施科学的交通管制措施,做好受影响路段交通管控;

(三)若造成路网阻断或公路封闭,设置远端、近端分流点,制定分流绕行措施和绕行路线,做好车辆分流和引导工作;

(四)对于受影响的省界附近路段要及时与邻省沟通,做好交通疏导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做好信息发布和出行服务工作,通过电子情报板、广播、新媒体等方式及时发布信息,引导公众及时调整出行计划和行驶路线;

(六)积极与当地气象部门做好联合会商,视情发布预警信息并调整工作部署;

          (七)密切跟踪天气情况,后续处置、道路恢复通行等信息及时上报交通运输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吉林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进一步规范信息处理、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培训演练和支持保障等各项应急工作,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更加高效、有序地组织协调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减轻和消除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及时恢复水路交通正常秩序,保障水路畅通,并指导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预案体系,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等。

1.3 事件分类分级

1.3.1 定义及分类

         本预案所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吉林省辖区内造成或可能造成航道或港口(码头)出现中断、瘫痪、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造成重要物资缺乏等需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水路紧急运输保障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1)港口(码头)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港口(码头)火灾、爆炸事故等;

2)重要航道通航条件恶化发生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等;

3)由于煤炭、粮食等重要物资缺乏、人员运输特殊要求,需要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突发事件;

1.3.2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1.3.2.1 特别重大

(1)主要港口(码头)、地区性重要港口(码头)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

2)主要港口(码头)、地区性重要港口(码头)发生火灾、爆炸等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港口(码头)、通航建筑物事故造成特大人员伤亡,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4)重要物资缺乏可能严重影响全国或大片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运力组织能力,需要国家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

5)需要启动国家应急预案,调用多个省和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的;

1.3.2.2 重大

1)主要港口(码头)、地区性重要港口(码头)遭受严重损失,重要港区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

2)主要港口(码头)、地区性重要港口(码头)发生火灾、爆炸等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重要航道因航道尺度不足或通航条件恶化发生严重堵塞,“松花江吉林市区段、鸭绿江集安市区段、圈河至防川‘土’字牌段”等恢复运行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上,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港口(码头)、通航建筑物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5)重要物资缺乏可能严重影响省级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市(州)级交通运输部门运力组织能力,需要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

6)需要启动省交通运输厅专项预案的,调用多个市(州)和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的;

1.3.2.3 较大

1)地区性重要港口(码头)局部遭受严重损失,其他港口(码头)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

2)港口(码头)发生火灾、爆炸等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重要航道因航道尺度不足或通航条件恶化发生较严重堵塞,“松花江吉林市区段、鸭绿江集安市区段、圈河至防川‘土’字牌段”等恢复运行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港口(码头)、通航建筑物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5)需要启动市(州)级应急预案,调用多个县(市、区)和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的;

1.3.2.4 一般

1)其他港口(码头)遭受严重损失的;

2)港口(码头)发生火灾、爆炸等事件,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

3)重要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松花江吉林市区段、鸭绿江集安市区段、圈河至防川‘土’字牌段”等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

4)港口(码头)、通航建筑物事故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5)需要启动县(市、区)级应急预案,调用当地和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吉林省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二级)及以上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由省交通运输厅提供水路保障的其他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较大(三级)及以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执行。

已有省级专项应急预案明确的水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适用其规定。

1.5 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应对,预防为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增强忧患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和应急资源建设,建立应急咨询专家库,提高港航企业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加强应急技术的研发应用,全面提高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保障能力。

坚持行业指导、属地为主、分级响应、条块结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结合水路交通管理体制,负责辖区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保障有力的水路运输应急管理体系。

坚持快速反应,协调联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的应急工作响应程序,做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处理和报送工作,整合行业应急资源和社会应急资源,加强部门协作,发挥各部门、港航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建立分工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协同应对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1.6 预案体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省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市(州)、县(市、区)两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港航企业的应急预案。

 吉林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省交通运输厅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公布实施。

市(州)、县(市、区)两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市(州)、县(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及本预案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分别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市(州)、县(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实施。

港航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由各港航企业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企业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各港航企业组织制订并组织实施,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 组织体系

水路交通应急组织体系由省、市(州)和县(区、市)三级组成。

2.1 省交通运输厅应急组织机构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吉林省水路交通突发

事件应急工作。

2.1.1 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省交通运输厅在启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同步成立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厅应急指挥部)。厅应急指挥部是省交通运输厅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临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通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工作组,视情成立现场工作组、专家组,应急响应结束时,同步取消。

厅应急指挥部由厅长任总指挥,相关分管厅级领导任副总指挥,或由厅长指定的厅级领导任总指挥,厅水运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公室)、厅研究室、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航道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省交通宣传中心、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事发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任指挥部成员。如有特殊情况,经总指挥同意后,可临时调整相关成员。

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统一领导省交通运输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2)当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由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统一指挥时,按照指令,参与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

(4)负责协调跨地区应急装备、物资和应急队伍的调度;

(5)根据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请求,进行应急指导或协调行动;

6)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2.1.2 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厅应急指挥部下设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厅水运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厅水运处、厅安全监督处(应急办)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负责接收、处理应急状态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跟踪了解突发事件处置进展,及时向厅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

3)负责厅应急指挥部与其他工作组及相关单位的协调、联络工作;

4)负责收集、汇总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信息,编写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材料;

5)拟定厅应急指挥部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的通知等文稿;

6)根据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请求,进行应急指导或协调行动;

7)完成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综合协调组

组长: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负责人

成员: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水运处、省航道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相关人员

职责:

(1)负责向交通运输部应急办和省政府相关部门报送信息;

(2)根据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与各省级应急协作部门的沟通联系;

(3)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应急处置组

组长:厅水运处负责人

成员:厅水运处、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航道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相关人员

职责:

1)负责指导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方案;

2)指导现场临时交通管制,防范次生灾害事件;

3)组织协调跨市(州)应急队伍调度和应急装备物资调配;

4)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 通信保障组

组长: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负责人

成员: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人员

职责:

1)负责应急响应过程中的网络、视频、通信等保障工作;

2)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6 新闻宣传组

组长:厅研究室负责人

成员:厅研究室、省交通宣传中心、事发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人员

职责:

(1)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新闻宣传、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2)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7 现场工作组

厅应急指挥部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厅水运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航道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事发地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派员参加。按照厅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或协助属地政府及上级部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厅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2.1.8 专家组

厅应急指挥部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支持。

应急响应时水路交通应急组织架构图如下:

 

2.2 市(州)级、县(市、区)级应急组织机构

市(州)级、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州)级、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组建模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监测和预警是通过监测与收集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预测,并作出相应判断,发布预警信息,采取预防措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包括:

1)可能诱发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自然灾害(如气象、水文、地震、地质等)等相关信息;

2)交通损毁、中断、阻塞信息和重要客运枢纽旅客滞留信息;

3)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信息;

4)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5)其他需要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事件信息。

上述信息的主要来源为:

1)公众信息相关部门(应急、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文旅等);

2)水路交通相关部门和单位(交通运输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机构、港航企业等);

3)其他有关机构和公众(新闻媒体、互联网、群众等)。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对台风、冬季大风、雾、暴雨、暴雪、低温冰冻雨雪、冰凌、上游电站加大放流等可能诱发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

 

3.2 预警信息分级

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预警(红色):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

二级预警(橙色):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

三级预警(黄色):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

四级预警(蓝色):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

3.3 预警信息发布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一级、二级预警的启动和发布,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分别负责三级和四级预警的启动和发布。厅水运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公室)收到可能引发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后,及时核实有关情况,确需发布预警信息的,厅水运处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向分管厅级领导提出预警发布建议,由分管厅级领导决定转发预警信息或发布水路交通预警信息,提示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做好相应防范和准备工作。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风险有扩大趋势,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分管厅级领导。

3.4 预警行动

接到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黄色、蓝色预警后,厅水运处应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立即作出响应,经厅领导批准后组织协调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相关单位加强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预报和预警工作。同时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预警等级,组织相关单位人员、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预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组织应对措施,完善值班值守的组织,为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保障。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厅水运处应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协调厅机关相关处室、相关厅直单位指导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工具等,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投入正常使用。

3)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转移重要财产。

4)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路段、航道及场所。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5 预警调整与终止

厅水运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在接到公共信息相关部门或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发出的预警终止信息,或者根据预警监测追踪信息,确认涉及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已不满足预警启动标准的,厅水运处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向分管厅级领导提出预警终止或降级建议,由分管厅级领导决定预警终止或降级。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形式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接报即报、边报边核、及时续报”的工作要求,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进行信息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对于需要持续跟踪处置的突发事件,要及时续报最新进展及衍生情况,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第一时间进行终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报告、续报突发事件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事发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信息的采集和报送,追踪事件进展,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将事件情况及时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通报有关单位。

厅水运处在接到上报信息后,及时向分管厅级领导汇报,经分管厅级领导同意后,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按照“先报后核、及时续报”的要求,在30分钟内电话报部应急办和相关业务司局,1小时内书面报告,进展情况及时续报

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市(州)行政区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时,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要及时通报相关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可越级上报。

4.1.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的主要方式是网络、电话、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需要重点采集的信息包括:

(1)事件类型、时间、地点、事件性质、事件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及发展态势,事故港口(码头)和航道的名称、设施及装卸储运情况和联系方式。

(2)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

(3)是否有危险品、是否可能发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

(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已发出的援助要求和已开展救援活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

(5)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风向风力、气温、雨雪、涌浪大小、冰情、能见度、潮汐、水流流速和流向等。

应急信息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电话报送,并做好书面记录。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

4.1.3 涉外信息报告

如果突发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信息内容逐级上报到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由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协调向有关部门通报信息。

4.2 分级响应

发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各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并实施应急响应。

省交通运输厅应急响应按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险情特点、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响应等级。

省交通运输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见附件1。

4.2.1 省级应急响应程序

4.2.1.1 启动条件

当接到交通运输部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信息后,省交通运输厅一级、二级应急响应自动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省交通运输厅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市(州)、县(市、区)应对能力,经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或省交通运输厅认为必要时,省交通运输厅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

4.2.1.2 启动程序

1)厅水运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按照上级单位部署,或根据属地政府部门的请求或接报、接警的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厅水运处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进行分析研判,第一时间向厅级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和处置难易程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2)拟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经厅水运处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核准,报分管厅级领导批准后,由厅长宣布启动,同步成立厅应急指挥部,厅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工作;综合协调组将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有关信息按规定报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抄送应急协作部门,并及时向突发事件相关地区的政府部门通报情况。

3)拟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的,经厅水运处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核准后,由分管厅级领导宣布启动,同步成立厅应急指挥部,厅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工作;综合协调组将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有关信息抄送应急协作部门,并及时向突发事件相关地区的政府部门通报情况。

4.2.1.3 响应行动

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时,在厅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各工作组负责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根据灾情特点、类别,应急物资的分布等,采取果断措施,精心指导、协调组织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及时将事件最新动态和处置情况上报厅应急指挥部。厅应急指挥部将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及时向交通运输部、省政府报告,当超出厅本级处置能力时,报请交通运输部、省政府请求支持。

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时,厅应急指挥部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协助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或专家组给予指导。根据需要,协调邻近市(州)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进行紧急支援。

4.2.2 市(州)、县(市、区)级应急响应程序

市(州)级、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预案,根据本辖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及程序。对于同一突发事件,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的响应级别不应低于上级部门应急响应的级别。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启动实施本级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处理超出本级范围的突发事件,需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处置时,应及时提出请求。

4.3 指挥协调

4.3.1 组织指挥

上级交通运输部门指导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3.2 现场协调

厅应急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指导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应急力量接受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当上级指挥机构在现场时,厅应急指挥部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4.3.3 现场协同联动

厅应急指挥部应与事发地其他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做好协调工作,按照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当交通运输行业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时,应纳入厅应急指挥部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4 处置措施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属地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措施开展应急处置,航道执法机构、航道管理部门做好指导协调。港口(码头)、航道、运输保障的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4.1 港口(码头)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1)事发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了解事故发生的位置,掌握周围区域环境情况(重大危险源情况、居民住宅区情况等),确定事故特点和事故影响范围,明确应急处置技术,在属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指导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等现场控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配合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相关人员,协调调度应急车辆及必要的后勤支援,做好公用设施修复和救援物资保障,并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因沉船、搁浅、碰撞、沉物而引起的港口(码头)瘫痪或遭受严重损失,港口(码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沉船等碍航物的打捞或清障工作,加强船舶通航监控,及时发布相关消息,恢复港口(码头)航道畅通。

3)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港口(码头)主管部门协调调度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及船舶、应急设备与器材及必要的后勤支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投入应急反应行动,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港口(码头)事故的发展情况、危害程度的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指导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组织专家研判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后果以及由此导致的中毒、腐蚀等次生灾害的影响,了解港口(码头)损失情况,做好善后处置相关工作。

4.4.2 航道抢通保畅应急措施

1)因滑坡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断航或者特别严重堵塞,航道管理部门尽快开展修复抢通工作,执法机构指导做好现场通航控制和疏导工作。

2)因沉船、搁浅、碰撞、沉物而引起的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执法机构负责组织沉船等碍航物的打捞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受影响的船舶发布,避免堵航事件发生;迅速将事故船舶拖离航道,恢复航道畅通。

3)因自然灾害、洪水、枯水、调水或输水引起的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报请当地政府协调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处置,迅速采取措施调节水位。

4)因港口(码头)、桥梁等突发性工程事件等而引起的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事发地航道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动态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并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应急抢通,进行应急疏浚和调标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组织力量进行疏导,并协调当地政府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协调施工方及时清除障碍,消除对航道的影响。

4.4.3 紧急运输保障措施

1)协调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港航企业组织船舶应急运力、港口(码头)作业能力做好水路紧急运输保障。

2)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港口(码头)企业协调,统筹安排,合理组织煤炭、粮食等重要及应急物资装卸港口(码头)周边道路运输,优先安排集疏运车辆通行,必要时,设专门通道,确保运输车辆陆路交通通畅。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煤炭、粮食等重要及应急物资运输船舶快速通道,优先安排引航、进出港、靠离泊、装卸、过闸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船舶监控,及时处置险情,保障安全。

4.5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要求统一发布,未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4.6 响应终止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时,厅应急指挥部应暂停救援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在风险化解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但不具备恢复救援条件后),由厅水运处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向总指挥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经总指挥同意后结束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补偿与抚恤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征用、谁补偿”的原则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2 恢复与重建

1)港口(码头)、航道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由职责分工具体执行。因突发事件严重受损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其恢复重建经费应纳入国家和地方救灾专项财政预算。

(2)省交通运输厅应将一级、二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恢复重建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上报交通运输部及省人民政府。

(3)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将三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恢复重建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5.3 评估

厅水运处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支持与保障

6.1 应急队伍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机制,并加强对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技能教育培训,积极构建专业化、区域化的应急救援力量,形成一支职责明确、保障有力、设备齐全、人员专业的交通运输应急救援队伍。

6.2 应急物资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开展风险源普查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结合辖区的实际特点,合理规划建设与应急能力相适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6.3 应急通信与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整合现有交通运输平台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交通运输应急平台体系。

6.4 技术支撑

省交通运输厅应依托科研机构,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应急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建立应急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省交通运输厅应建立应急咨询专家、知识储备、应急预案、应急物资等应急资源数据库。

6.5 资金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的资金主要包括:应急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应急装备购置、应急补偿等费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企业每年要安排应急管理工作专项经费,用于购置、完善、更新应急装备设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各级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省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负责预案演练的监督、检查、指导。

7.2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8 附则

8.1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交通运输工具、场站设施、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利用媒体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2 责任与奖惩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在应急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根据有关规定,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绩效考核。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实施与监管

本预案涉及的相关厅直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企业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文件。厅水运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应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提出修订建议。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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