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兢诚律所说“法”之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高吉函与枣阳市公路管理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16-09-20
   法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6)鄂0683民初1528号
    原告高吉函,男,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枣阳市熊集镇向阳路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22195511194911。
    委托代理人吴永东,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阳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枣阳市新华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曹安良,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乔方,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吉函诉被告枣阳市公路管理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延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吉函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永东、被告枣阳市公路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乔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吉函诉称:原告自参加工作开始一直在被告处从事公路养护工作。被告从2016年3月开始以欠其款为由停发了原告的养老金至今。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一、法院依法裁决被告支付原告的3、4月份的养老金5647.4元;二、法院依法裁决被告自2016年4月以后每月按时向原告支付养老金。
    被告枣阳市公路管理局辩称:一、工资养老金均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依据是劳动仲裁法第2条第4项、第五项);二、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诉讼主体不平等,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三、根据劳动法第79条和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先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四、根据法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养老保险待遇应参照劳动法和调解仲裁法执行;五、单位未扣发原告工资。原告养老保险依法应由社保局发放,公路局没有发放养老金的义务,公路局既没有义务代发,也没有义务垫付。社保局不发养老金,原告可以依法起诉社保局,且2016年的原告养老金也没有拨付给公路局。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公路局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高吉函是枣阳市公路管理局退休职工,于2008年11月申请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社会养老金待遇。枣阳市公路管理局退休职工养老金的领取及发放方式为:由枣阳市公路管理局按月从枣阳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统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枣阳退休费管理中心)统一将本单位退休职工的养老金领回,再将统一领回的养老金发放给该单位的每一位退休职工。高吉函现在每月的养老金为2823.70元。自2016年3月开始,枣阳市公路管理局以高吉函在退休前欠其款为由将其从枣阳退休费管理中心统一领取的养老金未发放给高吉函。高吉函于2016年4月21日向枣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1、请求依法裁决枣阳市公路管理局向高吉函支付2016年3、4月份的工资5646元;2、请求依法裁决枣阳市公路管理局自2016年4月以后每月按时向高吉函支付工资。枣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高吉函在2008年11月19日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了退休待遇,高吉函的劳动关系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已经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此案,并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枣劳动人仲不字(2016)第12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高吉函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决。
    上述事实,有高吉函的工资本、枣劳动人仲不字(2016)第12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枣阳退休费管理中心出具的枣阳市公路管理局每月领取该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的证明、开庭笔录等在卷,可佐证。
本院认为,养老金是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退休职工用于保障其退休后生活的资金,是职工按照法律应当享受的社会福利,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被告枣阳市公路管理局自2016年3月将本单位退休职工高吉函的养老金统一领回后,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给高吉函。至于高吉函在退休前是否尚欠枣阳市公路管理局有关款项的问题,枣阳市公路管理局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中的“关于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在退休后如何赔偿问题,应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解决”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故高吉函诉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枣阳市公路管理局辩称的理由与事实和法律相悖,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枣阳市公路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高吉函支付2016年3月及4月两个月的养老金5647.4元。
    二、枣阳市公路管理局自2016年5月起将从枣阳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统筹管理中心领取的高吉函的养老金按月足额支付给高吉函。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枣阳市公路管理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孙延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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