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兢诚律所说“法”之案例评析:项承先等25人诉武汉电缆附件厂养老保险纠纷案

一、判决书

项承先等25人诉武汉电缆附件厂养老保险纠纷案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武区民初字第764

原告项承先。

原告黄小英。

原告曾昭明。

原告李必兰。

原告王连生。

原告车载德。

原告姚秋华。

原告杨志明。

原告周桂芳。

原告肖金枝。

原告余珍秀。

原告徐陵陵。

原告余远红。

原告丁三富。

原告马淑贞。

原告张永华。

原告易蔚兰。

原告郭桃仙。

原告周燕荣。

原告余玲珍。

原告陈冬娥。

原告杜荣发。

原告危宋钏。

原告李以忠。

原告刘克炎。

诉讼代表人项承先。

诉讼代表人杜荣发。

被告武汉电缆附件厂。

法定代表人邵玉成,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戢友元,系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树文,系该厂办公室主任。

原告项承先等25人与被告武汉电缆附件厂养老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项承先、杜荣发,被告委托代理人戢友元、陈树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项承先等25人诉称,被告长期截留克扣项承先等25人的养老保险金,不按中央和地方关于清欠养老金的精神,隐瞒拒不执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和政策性补贴。根据已知政策和实际情况,被告拒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以下政策文件的几项规定:(1)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鄂政办法[199549号文(暨武汉市武政办[1995175号文),上述两文件明文规定从19957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月增人民币25元。(2)湖北省劳动厅鄂劳函[199341号文规定自19923月起人均月增生活补贴费人民币10元。(3)湖北省劳动厅[199424号规定自19946月起人均月发书报费16(最低标准),洗理费18元,而被告对在职人员全额执行,对离退休人员仅给书报费6元。(4)根据市房改政策规定自19916月起人均月增房贴按:标准工资×2%+07执行,199661日以后按:标准工资×3%执行。(5)湖北省劳动厅鄂劳薪[1991123号规定,自1991年起每年69月发防暑降温费24(6/×4)(6)国务院国发[19949号文明文规定,根据离退休的年限分别按45/人月、30/人月、20/人月的标准增发养老金,起算时间为199310月。而被告迟至199411月执行,且只执行了标准的40%。故起诉要求被告:(1)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200057号文件精神与原告逐人逐项核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信息数据(2)严格逐项落实执行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养老金和增发政策性补贴的文件精神,并纳入个人信息资料库。(3)对其不执行上述政策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补付。(4)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532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给予原告经济损失总额两倍的赔偿金。

被告辩称,本厂在1995年还未参加社会统筹,原告项承先等25人属集体所有制职工,故未对原告执行武政办[1995175号文。鄂劳函[199341号文的适用对象仅为部分退休职工,其范围仅为198571日至199010月底退休并参加了工改,又未按规定浮级的职工,原告中是否有属上述情况的职工,尚不清楚。关于劳动厅[199424号的执行,在20008月份以前是按6/人月、7/人月、8/人月的标准执行,此后已按16/人月、17/人月、18/人月的标准执行。20008月前从未执行过房贴待遇,9月后开始执行房贴待遇,但标准不清。降温待遇问题,本厂因效益问题,自1998年后就未发降温费,20009月后,退休人员开始享受降温费和烤火费。关于国发[19949号的执行,本厂在19948月下旬开始办理养老金增发手续,同年11月开始执行新标准,199610月实行社会统筹后,属集体身份的职工由社保部门发60%,本厂发40%。关于上面所述政策性问题,本厂有权根据企业的经济状况来确定是否执行,本厂现尽量保证不发生新的欠账,但原告要求补发原来尚未执行的各项待遇款,本厂无力承受。

经审理查明,原告项承先等25人均系1990年以前从被告武汉电缆附件厂以集体所有制身份退休的工人。199188日,湖北省劳动厅和财政厅共同颁布了鄂劳办[1991123号《关于适当调整企业职工洗理费、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要求将离退休人员降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6元,执行时间均为每年的61日至930日。1993213日,湖北省劳动厅颁布了鄂劳函[1993041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的补充意见》,该意见确定对部分离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发离退休金10元,从19933月份执行,以前的不补发,但此增发的养老金应由保险机构支付。1994122日,湖北省劳动厅和财政厅及计委共同颁布了鄂劳薪[1994024号《关于适当调整企业工资总额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要求提高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书报费和洗理费标准,书报费由原每人每月678元调整为161718元;洗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元调整为18元,提高后的标准从199411日开始执行。1994222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发[19949号《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对19791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加退休金45元,工资改革后至19881231日以前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发退休金30元,198911日至1993930日退休人员每月增发退休金20元,该通知从199310月开始执行,其中属集体身份的职工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60%,企业承担40%。199562日和8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别颁布了鄂政办发[19954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和武政办[199517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该两份通知决定对全省企业(武汉市含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等)1995630日以前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其中武汉市的调整比例为上年度全市企业平均增长额的40%,人平月增发25元,执行时间从199571日开始。199581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武政[19956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武汉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对退休职工按其标准工资加国家承认各项津贴的3%发放住房补贴。被告武汉电缆附件厂原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告项承先等25人均符合上述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增加或调整退休金的要求,但被告均未按上述文件执行。截止20008月止,被告未执行鄂劳新[1991123号文达40个月,未执行鄂劳[199424号文达75个月,全部或部分未执行国发[19949号文达60个月,未执行武政办[1995175号文达62个月,未执行武政[199562号文达56个月。被告因未执行上述文件的规定向原告项承先等25人少发退休金、降温费、住房补贴等12941520(详见附表)。本案在庭审中,被告认可企业未按上述文件规定向原告等人均发养老金、洗理费及房贴等补贴,但提出未发原因主要是企业历史负担较重及经济效益不好等因素所造成。

上述事实,有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文件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武汉电缆附件厂原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告项承先等25人退休前虽为集体所有制工人身份,但其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退休工人仍应享受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颁布离退休职工退休待遇的有关规定,且上述文件规定均系强制性规定。被告武汉电缆附件厂在执行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落实原告等人的部分退休待遇等问题时,企业虽存在历史负担较重和经济效益不好等客观原因,但被告在上述文件下达后既不公开告知原告等人所应享受的待遇,又不做好企业存在困难等相应的解释和安抚工作,从而导致纠纷的发生。故原告要求按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和增发政策性补贴的文件规定逐项落实并补发原告等25人的基本养老金和政策性补贴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电缆附件厂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补发原告项承先等25人截至2000830日止应增加或增发的基本养老金和各种政策性补贴12941520(各人明细详见附表)20009月以后,被告仍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并逐项落实原告项承先等25人应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各项政策性补贴。

二、驳回原告项承先等25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武汉电缆附件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万文沙

审判员陶冲祥

人民陪审员王腾

00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毕虹                                          

二、评析:  

      本案是武汉电缆附件厂25名退休职工状告被告武汉电缆附件厂养老保险纠纷案,所要处理解决的是企业职工在退休以后应该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它包括企业职工在退休以后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以及按照国家在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状况所进行调整的退休待遇政策。                                   该案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但它又与劳动争议案件在程序上有所区别。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仲裁作出裁决后,当事人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该案是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因社会保险待遇发生纠纷而提出的诉讼,该案虽属劳动法调整,但在仲裁程序上发生了一些变化,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该案。               由于该案的特点,涉及人员多、年数长、规章政策也相应较多,而且政策性强。为此,在制作判决书上也有它独特之处。该案涉及有25名原告,一个被告,所依据的政策性文件4个,且具体落实到每个人员的标准不一样。该判决文书为说明该项问题,首先将25名原告的具体情况列为一个细表,核查细表一目了然。如果将25名原告的情况全部列入判决书中表述,不仅文字冗长、过于繁杂,而且也很难表述清楚。经列表如果使判决文书简短,且内容明了、清楚。其次,在判决主文上应该由被告武汉电缆附件厂给付25名原告应增加、增支的总体数字,用分表形式列出后,各原告对号入座,明确依据那项政策,应增加、增发的项目、标准、数额及合计的总数,避免了判决文书中容易出现的差错。其三,对事实部分的认定,依据不同时期调整的幅度和对象、标准等,全部以政府颁布的文件为认定的依据。例如,关于退休人员的防暑降温费问题,以鄂劳办[1991123号《关于适当调整企业职工洗礼费、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为证据,1994年再次调整时以鄂劳薪[1994024号《关于适当调整企业工资总额的通知》为证据。关于退休金问题以鄂劳函[1993041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的通知〉的补充意见》,再次调整退休金以国发[19949号《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为证据。关于基本养金的问题以鄂政办发[19954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和武政办[199517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退休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为证据。关于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问题,以武政[19956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武汉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为证据等。不仅证据掌握认定得当,而且将贯彻这些文件的对象、范围、时间以及标准在认定的事实中表述清楚,条理清晰。其四,在事实认定部分对被告武汉电缆附件厂未执行上述文件的时间始末,少发25原告各项退休后应享受的待遇总金额加以确认,使被告在证据面前承认未按文件规定向原告等人增发和补发的事实。

该判决书并没有因为附后的总表而忽略首部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仍把25名原告基本情况全部列出,充分表现了他们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虽然25名原告人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但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集相当仔细,无一疏漏之处。该文书对首部从标题、案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审判组织都按照规范的法律文书格式进行书写。本案因是集团诉讼的案件,在处理原告诉讼代理人的问题上,本判决采用的诉讼代表人方式,对通常诉讼代理人问题的处理方式有所改变。为此产生出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从标准化格式只有委托代理形式和法定代理形式,没有诉讼代表人的形式。从委托代理人角度有特别委托和一般委托,如果该案其他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应书面委托,注明委托权限,文书在制作过程中应以委托人身份出现,而不应以代表人身份出现。另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因此诉讼代表人是法律规定的名称,也是确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地位的重要标志。同时诉讼代表人也是本案的当事人,与其他当事人有共同的利益,这与代理人是有明显区别的地方。诉讼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诉讼代表人不同,他必须是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代表其他共同诉讼的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所代表的诉讼行为对其全体成员产生效力。为此采用诉讼代表人的意见是正确的。              本判决书在认定证据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评判说理。该文书说理部分强劲有力。首先分析强调原告等人系被告企业的退休职工,应该享受国家对退休职工所规定的有关退休待遇。强调了这些文件具有强制性效力,强调的目的在于:其一,社会保险权是劳动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享受社会救济的权利,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和社会主义优越性,以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二,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以国家、省、市政府有关文件作为依据。这些规定都明确了职工在退休后应享受的各种补贴,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在不同时期对退休金的调整幅度、范围、标准,企业应当执行。同时也分析了企业不能贯彻这些规章的客观原因,让原告等人能够理解企业目前的困难,进一步做安定工作。同时对被告的过错从法律的角度也给予了严肃的批评。文中提出企业虽有困难,但上级的规定、规章要给予公开,告知原告应该享受的有哪些待遇,让企业职工知道权利,共同做好稳定工作。而企业不履行告知义务,致发生矛盾和纠纷,引起不安定因素的发生,这是企业的过错地方,也是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面。说理方面在适用条款上是准确的。该判决适用适用劳动法三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恰当。                                  

主文部分对应增加、增发原告各种费用按照时间的分段给付原告,但表述上只确定总额,具体分配详见附表,各原告应享有的份额,简单明了。                                     该判决文书如果从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来分析论证将更好。                       (贾汉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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